济南五三惨案之交涉-凯发ag旗舰厅
1928年4月中旬,国民党军队逼临济南。日本借口保护本国侨民,25日,派遣其驻天津3个中队、驻青岛第六师团第一旅团开进济南。日军进城后,在商埠区主要街口设防区,修筑工事。5月1日开始持枪滋意生事,蓄意挑衅。连日来,日军重炮、飞机轰炸城区,大肆屠杀中国军民。5月3日,强行闯入官署,将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山东交涉员蔡公时及交涉署职员17人割舌挖眼后枪杀。至5日,日军野蛮残杀中国军民,致使4382人死亡,2900人受伤,4680人被俘,财产损失29623747元,蓄意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济南惨案(五三惨案)。
济南惨案发生后,激起中国人民极大愤怒。5月4日,国民政府令外交部长黄郛急电致日本外务大臣田中,向日本政府提出严重抗议,要求田中立即电令在济日军停止枪炮轰击并撤出驻兵。5日,国民政府令驻日本东京代表张群再次向田中提出照会。
7日,日军驻济南师团福田彦助竟提出五项无理要求转致蒋介石,又以蒋介石拟定六项对策逾越限期,提出最后通牒,后以不予答复为由,继续炮轰济南。11日,总参议员何成浚奉令由崮山到济南与福田交涉。福田寻由不与交涉,并于当日举行日军入城仪式。日军在城内屠杀中国人民,奸淫掳掠,数日不止。15日,英、美、德、法等国为维护其既得权益,从中调停,也遭拒绝。18日,蒋介石电令外交部长黄郛并代复福田,关于济南案件交涉,移交外交部办理,不在军前交涉。6月9日,中国共产党就济南惨案发表反对日兵占据山东告全国民众书。
1928年7月,国民党军队进入北京后,日本政府在此窘迫情况下,才表示与民国政府谈判济南案件。自7月7日至次年1月8日,中日双方经过三轮谈判,日本置济南案件不谈,却要求确保其在东三省特权,外交部则坚持济南案件为中日间第一大案,须先解决,才可谈其他案。但日本拒绝,谈判中止。
1929年1月7日,日本政府迫于中国人民抗议和国际舆论压力,任命驻华公使芳泽为日中交涉全权代表。从1月23日至30日,国民政府新任外交部长王正廷与芳泽在上海、南京多次举行谈判,均无结果。直到2月2日,芳泽称:“日政府已有训令,同意接受贵方之要求。”双方济案交涉持续至8日,初步拟定《解决济案大纲》。主要内容:日本无条件撤兵;济案责任及赔款问题,组织“中日联合调查委员会”赴济南实地考察,再定办法;蔡公时被杀事,日方另行道歉。
济南案件经中日近30轮谈判交涉,终于1929年3月24日在上海商定济案解决草案:(一)撤兵(日军)之实行与正式会议同时进行。(二)当时军事行动责任,留待正式会议时解决。(三)共同组织调查委员会。(四)赔偿问题,待调查委员会共同调查后,可以名义上之声明采取宽大主义办理之。28日,中日解决济案交涉文件及撤兵照会两件(调查损害议定书一件,双方结束济案声明一件),由外交部长王正廷、日本代表芳泽在南京正式签字。
济南协定签字后,山东交涉员崔士杰奉外交部令任接收济南委员会委员长。1929年3月30日,赴泰安与山东省政府主席详细协商接收办法。4月8日,崔士杰与日方代表长谷寿夫在日本驻济领事馆会谈,双方议定:(一)日军由济南沿胶济铁路东撤;(二)中国军队与日军保持距离,以免接触;(三)为顺利接收起见,双方即各自进行准备。
6月10日,济案交涉结束。
附件一:
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给日本外相田中的抗议照会
1928年5月4日田中外务大臣勋鉴:贵国出兵山东,不仅侵我领土主权,业经本国民政府二次抗议在案,并声明如不幸引起误会,贵国当负其责等语。不意5月3日上午,在济南日兵,无理挑衅,对我驻军及民众,肆意射击,当由国民革命军总司令,严令我军离开贵军所驻区域附近,并命高级军官自往日军司令部,妥商防止冲突办法,乃亦遭侮辱,得无效果,日军并以机关枪扫射,又屡屡开枪轰击民房,派队侵入交涉公署。对山东特派交涉员蔡公时割去耳鼻,与在署职员十余人一同枪杀。本部长临时办公处亦遭有组织的射击及搜索。中国兵士、人民死者不计其数,并侵入我军驻地,勒令缴械。我军容忍, 不与抵抗。3日晚11时,当我军高级军官与贵国黑田参谋长,商议善后办法之时,日军竟放大炮五次,并派兵毁我无线电台,4日,日军所占区附近,已无一华兵,尤复不断射击。迄今交通阻隔,全城辍业,不特蹂躏中国主权,并为人道所不容。今特向贵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,请立即电令在济日军先行停止枪炮轰击之暴行,并立即撤退蹂躏公法破坏条约之驻兵。先决问题,概由正当手续解决。国民政府并声明保留所有应当提出要求,想贵政府不愿对中国全民族有不堪忍受之敌对行为,且与世界人道主义为敌对也,特此严重抗议。谨希急复。须至照会者。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黄郛发于济南。
附件二:
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山东交涉员蔡公时死难真象
5月3日早间,日兵在领事馆一带布置防线,交通即无形断绝。九时许,有国军一队搬住交涉署对面之基督医院内,不意为日兵瞥见,忽开枪射击,轰毙兵士伙夫各一名,一时不及搬运辎重纷纷藏匿医院之楼上,避免日兵之射击。一日兵移至交涉署门口,向对楼轰击,同时四面响起枪声。不意交涉署门口之日兵忽为流弹击毙。又一日兵赶来意欲将已死之日兵移开,亦被流弹击毙。此时各处枪声大作,弹如雨下,闻之甚为可怖,全署员役均慑伏楼上,不敢移动。至下午三四点钟时,枪声稍止,街衢发现形类各领事馆之汽车,车前竖有旗帜,驰逐道上,大约系劝告日兵停火之意,枪声也因之顿寂,但日兵仍满布街头,交涉署门首仍有日兵往返梭巡。蔡主任因事出意外,命人出外探听,竟为日兵所阻,禁止外出,乃派人向日兵交涉,迄无效果,复蛰居楼上,静候消息。待至天黑,日兵仍未撤消防线,全署人员纷纷计议,始终不得要领。一日之惊恐至是均极疲倦,时已在晚间十点钟,各自就寝。而撞门声一时大作,势极凶猛,传达即奔入报告:门外似日兵撞门,特请示主任作何计较。蔡主任传谕开门延款。乃不等候传达开门,而日兵已穿墙而入,全队约20余人,有两军官,一擎指挥刀,一擎盒子炮。一着西服者进门之后即指挥剪断电灯、电话线,全署顿成漆黑。日兵则有手电照射,嘈杂纷乱不已。所谓着西服者至此已知其为翻译,首为发言,谓:“你们不要惊慌,我们是来为搜检枪弹的,因为你们门首有两个已死的日兵,据我们猜想一定是你们署中枪杀的,现在可以将你们的主人找出来说话。”蔡主任即挺身而出,谓:“我姓蔡,我就是山东特派交涉员,你们刚才所说,我已经明白了,大门首死的日兵系日间为流弹所毙,并非我们交涉署枪杀的。我们系外交人员,用不着带枪来办外交,你们亦用不着搜检,徒滋纷扰。”翻译完毕,日兵甚不满意,谓:“非搜检不可。”蔡主任谓:“诸位若定要搜检,就请搜检,如果搜检不出也可证明门首之兵实非我们所杀,诸公应请退出交涉署,勿溷及公事。”日兵又哗噪谓:“非捆缚搜检不可!”蔡主任当然否认,此举未免有辱国体,决不承认。日兵谓:“我若不捆搜,则我在此处搜检,而你们则至彼处,岂非徒劳无益,你们若不承认,那我就要强迫捆搜了。”蔡主任见其无理可喻,勉为应允。旋郑重声明,谓:“搜寻不着乃应即速松放。”日兵乃许可,遂将全署员役捆缚,仅留蔡主任未捆。如是翻箱倒箧遍行搜索。确无枪弹,乃将署中之公牍五大提包,分置日兵手中。蔡主任见已搜毕,即请其将所缚之员役速即释放,讵日兵反大肆咆哮,谓:“我们系奉命令来的,当然要去请命令,不能随便释放。”言毕即偕翻译将公牍五大提包一并携去,不及三十分钟复回,谓:“我们的兵士确系你们枪杀的,若不将枪弹交出,决不能了事。”其势汹汹,非交出枪弹不可。蔡主任即谓:“门首已死之日兵确系日间流弹所毙,况署中已经搜索,绝无凶器,是可证明实非我们枪杀贵国士兵。若诸位强欲认定为敝国人所枪杀,亦不难考察其真象,再行谈判,应请维持前说,将所有之员役释缚,以敦谊睦而重外交。”语甫毕,日兵大噪,全队涌上,竟施其强暴之手段,喝令将蔡主任捆缚,并谓:“我们的士兵是你们杀的,总之非将枪弹交出不可。”蔡主任实忍无可忍,乃操日语作答谓:“诸位既不明了外交手续,何必一味横蛮,此次贵国出兵济南,原系保护侨民,何得轻举妄动,借题搜索中国之官署,捆缚中国之官吏,作种种无理之举动,实非文明国家所应有。至如已死之日兵,若果系敝国所为,亦应由贵国领事提出质问,则敝国亦有相当之答复,何用诸位在此哓哓。若果诸位系奉贵国领事之命令而来,则敝交涉员即至领事馆交涉亦无不可。”此时之日兵大哗,不作答复。又见蔡主任理由充足,日语又极熟,乃由惊而惧,由惧而恐,即实行无礼于我蔡主任矣。将所缚之人列为半月形,日官即发口令,兵士皆将刺刀起下执于手中,对各人之头面或敲击或刺削,口中皆咻咻作鬼语。当其时也,予已血流蔽面,虽痛至澈骨,犹念及蔡主任不知已作何形状,借日兵手电光中得见诸人之形状:大半有耳无鼻,有鼻无耳,血肉模糊。其状之惨几至我晕厥。不意蔡主任忽大声发言,略谓:“日人决枪杀我等矣!惟此国耻何时可雪!”言罢即泪涔涔而下。同人闻言,均放声大哭,群相痛骂,日兵更怒,竟刀枪拳足一齐并下。尽力侮辱后,将十余人分三四组。蔡主任及张林书、周、姚、某某为第一组,将五人所着衣服全身剥下,蔡主任左足上尚留一袜。此种情景皆自日人之手电得见。第一组衣服剥完,即拖至院外,时诸人已不能移步。日兵又复鞭挞,横拖倒拽扯出。院外枪声突起,值此万籁俱寂,忽闻枪声,即知我蔡主任为日人所枪杀矣。悲从中来,全身震动,不克自主,斜倚一公事桌旁,觉有物堕地,以足蹴之,知为剪,逃心忽动,然已无法拾取,即撞膀膊授意同人蹲下,盖四人捆作一排,有连带关系。如是四人徐徐蹲下,将剪拾取互相剪断绳索。盖因日兵大半已至院外,虽留有数日兵看守,幸未放开手电,故未知觉此种情形。方欲再剪一组,而院外之日兵已来拖拽第二组矣,即屈伏不敢稍动,候其将第二组拽出院时,不得不逃生矣。予即首先狂奔过一厕门,即纵身爬墙,后面之枪声乱起,此时之生死已置之度外,奋勇登墙,适一弹飞来,穿余腰间而过,予即倒栽墙外,幸不觉痛苦,蛇行地上,连越四墙,始见空地,见一大木水桶,即蹲伏桶内。惊魂甫定,而天已大白,惟头奇痛,尚在出血。正思如何混出防线地时,遥闻小车声远远而至,伸头探视,系一苦力推水。俟其近前,予立起求救,并将一日遭遇相告。苦力亦为之动容,几至泣下,则允为设法。予复搜索衣袋内尚有大洋五角之钞票一纸以授苦力,请其脱一短衫给我,俾得掩我血衣,渠已慨允。我方爬出桶外,将血衣换下,同其拉车绕道穿出防线,谢其相救之得,乃奔往各级署报告蔡主任被难之情形。总司令部即将予受伤照片拍下,以作交涉凭证。
(引自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参谋处:《济南惨案记录》)